呼和浩特经开区党工委原书记李建平一审被判死刑

11

兴安盟9月27日电 (记者 张林虎)27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李建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在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李建平被判死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建平利用担任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国有资金14.37亿余元,其中2.89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

2009年至2014年,李建平利用担任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及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财物共计5.77亿余元。

2006年至2016年,李建平本人或伙同他人挪用国有公司公款共计10.55亿余元,其中4.04亿余元案发前尚未归还。

此外,李建平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赵文远(已判刑)长期交往、关系密切、相互勾结;李建平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拆迁工程、收购土地、安排工作等方面纵容以赵文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平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贪污所得中部分用于赌博或转移境外,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李建平一人犯数罪,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最终,法院对被告人李建平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李建平贪污所得及孳息、挪用公款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对其受贿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完) 【编辑:房家梁】

“天宫”建成,中国人的千年“登月梦”还远吗?

大江时评:“村晚”展现新时代农民风采

广州白云机场迎入境客流高峰 进港国际航班基本满座

解锁未来增长新前沿 第十五届夏季达沃斯论坛今天开幕

新华社评论员:防疫情不松懈 抓发展不动摇

中方回应欧洲议会通过涉台报告:已向欧方提出严正交涉

广西本地确诊、疑似病例实现“双清零”

日本樱岛火山喷发 气象厅发布最高级别警报

中国科协“科创中国”举办专场路演 聚焦在线教育

“地球之肺”如何“智慧守护”?中国科学院清原森林站探索科研新范式

院士谢华安:袁隆平勇攀科学高峰的精神应永远发扬

近乎完美的传奇,重新定义英格兰足球

巴勒斯坦吁联合国开会 要求以色列一年内撤出东耶路撒冷

京津冀“1小时交通圈”跑起来

有“水中大熊猫”之誉的桃花水母现身海南五指山淡水井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蓝色未来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