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严禁城镇居民“下乡”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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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8月11日电 (记者 杜燕)北京最新出台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相关指导意见明确,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严禁社会资本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租赁、盘活利用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等。

北京市政府官方网站“首都之窗”11日公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六大方面22条措施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

《意见》指出,北京要依法编制村庄规划,应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的原则,统筹考虑生态控制线、城市开发边界和城乡建设用地总量(分区)控制目标,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

《意见》明确,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要积极探索有偿退出和转让机制,但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户籍政策,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严禁城镇居民户籍向农村迁移,严格管理农村间的户籍异地迁移。

对于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意见》提出,要依法规范盘活利用。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依法发展乡村旅游、餐饮民宿和文化体验等产业,也鼓励和支持村集体通过自营、合作或统一组织对外出租等方式开展经营。

《意见》强调,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要按照村庄规划和村庄建筑风貌管控要求进行,严格防止各类违法建设。严禁社会资本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租赁、盘活利用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

《意见》指出,严禁公职人员、村干部等违法违规占用土地或超占、多占宅基地建房。对违法违规建房的当事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依纪严肃查处;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 【编辑:田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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